长沙市五类人员被列入城镇基本医保参保范围
长沙晚报6月6日讯 长沙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法可依!记者昨日从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解决全市2万余名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退养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问题,《长沙市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6月1日起施行。[b]五类人员列入参保范围[/b]
“办法的实施范围和对象是,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而因企业困难未参加的职工,具体包括五类人员。”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一是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依法关闭破产,因变现资金不足,未能按规定提留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二是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的退休、退养人员;三是长期亏损且无力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四是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五是已经纳入特困企业职工医疗救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b]缴费标准分为三种情况[/b]
“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有关人员介绍,一是对已经关闭破产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和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统一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逐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共缴纳10年。
二是对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退休退养人员,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6%费率在企业关闭破产时一次性缴足10年。
三是对尚未列入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以上年度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4%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须逐年申报确认,经审核不再属于困难企业的,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缴纳。
[b]参保不建个人账户[/b]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必须按政策规定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2008年长沙市大病互助费标准是90元每人每年。”有关人员介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职工,不建个人账户,享受本统筹地区规定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及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待遇。
已关闭破产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按《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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