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牛做马含辛茹苦十几载 过河拆桥卸磨杀驴实不该
我们是河南省卢氏县地方税务局的临时协税人员,最早的从国地税分家以来就一直工作在卢氏地税局,部分人员为近几年来陆续进入的,有7人工龄在10年以上,30多人的工龄在10年以下。
由于卢氏县地处豫西山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卢氏地税局自分设以来就面临着工作环境差,税收任务艰巨的难题,特别是缺编问题常常困扰着地税工作,外地人员常常因为工作环境差、两地分居等原因千方百计调走,而本地工作人员严重不足。因此,卢氏地税局于95年从税务系统内部亲属、子女中招收一批高中毕业生及大中专毕业生为协税人员,服务卢氏地税工作,我们有幸成为第一批为卢氏地税工作的热血青年。
工作中,我们任劳任怨,组织怎么安排,我们怎么干,不论是山高路远的偏僻乡镇,还是难缠户、钉子户多的街市闹区,我们凭着一腔热情、一股干劲迎着困难上,严寒酷暑、残风露宿、工资待遇低,我们都挺过来了,因为我们从事的第一项工作就是税收,我们对税收已怀有了感情。我们一个个从干劲冲天的大小伙子和大姑娘们一恍间都成了为人父、为人母,并都在工作中担任重要岗位,在工作中,我们考虑的是自己所热爱的事业,考虑的是领导的难处,无论怎样困难,我们从未向单位提出过任何要求,我们有多少人因为在工作中的突出表现被评为优秀税务工作者。也可以说,卢氏地税的发展离不开我们的辛勤汗水,我们见证了卢氏地税事业的辉煌发展历程。
然而就在今年的11月28日,卢氏县地税局在没有任何解释没有告示任何赔偿方案的情况下突然给我们下发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许多人在单位领导和部分人员的震慑下签了字,但仍有一部分坚持原则的同志没有签字。对于这逆法悖理、丧失人性的通知,我们先是由惊愕变为愤怒,最后又百思不得其解,法律在某些人手里怎么成为他们亵渎的工具?成了杀人不滴血的屠刀?《劳动法》第24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不需要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为:(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第26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这几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对于我们均不能适用的情况下,领导们怎么能作出这样的决定呢?对于这肆意践踏法律的行为,我们特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反映,恳切请求给予我们答复以下问题:
一、《劳动法》规定连续工作十年以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我们应怎么应用?
二、同工同酬在我们身上如何体现,公务员的工资一直在涨,可是我们的工资从最初的280元涨到后来的330元,2007年10月份涨到550元,11月份就下发了解雇通知,我们都从最基层的一线干起,干的是最重的工作,领的是最少的工资。县局每年向县里申请拨付协税人员的工资都在60万以上,这些钱都用到什么地方了?而且县局每年都养活一批只领工资不上班的人员,这该怎么讲?
三、十多年的工作时间内,我们没有享受医疗保险、失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和其他各种补贴性工资,仅仅是补发三金就可以了吗?
四、招收公务员(以年龄设限)不从我们直接从事税收工作的一线人员中招收,我们把我们的最佳黄金阶段都奉献给了地税事业,现在都是上有老下有小时期,我们的后顾之忧谁来解决?
五、2007年12月11日,县局领导召集我们局机关协税员说什么“三日内自动交接手续,领取赔偿金,超过三日自动放弃”、“如果有个别人出现上告、上访等情况,将来如有续约的可能将不在考虑之外”、“协议签字后不得向任何部门申诉或起诉”等强迫条件要求大家签字领钱。当我们看到赔偿金数额的时候,我们都大吃一惊,在本单位连续干够十二年的同志只能领到2万多一点(包括三金在内),如果除掉三金(单位应该缴纳而没给我们缴),我们只能领到四千多元钱的赔偿金,如果按年平均,我们是干的时间越长,领取的赔偿越少,我们的十几年青春就这样被践踏了,天理何在?
六、地税局聘请的律师故意扭曲法律,说我们不适用《劳动法》,我们不是公务员,又不适用《公务员法》,但在付给赔偿金的过程中,一部分人(孕期、哺乳期)按照《劳动法》给予赔偿,而另一部分则不按照《劳动法》执行。也就是说,《劳动法》有利于地税局的,他们按照《劳动法》执行,而不利地税局,则不按照《劳动法》执行。我们究竟是什么人群?为什么我们咨询全国的律师,都说我们适用《劳动法》?法律是个别人说了算吗?
七、我们想申请劳动仲裁,可当地的的律师没人敢接这个案子,因为各个律师事务所都直接要纳税,而且他们说即使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和地税局照样可以串通一气,欺骗我们。在中国到底是法大还权大。
七、这次从省到市到地方规模性裁员是制造和谐还是制造不安定因素,为什么违背中央精神,规避新《劳动法》?
解除告知通知后,我们没有上访,没有向媒体报道这件事,只是因为我们考虑到领导的难处,还想维护地税局的形象,但现在看来,已经是地税局违法在先,借刀杀人了,我们已被逼到绝路,我们的其它权利被剥夺了,但我们还有说话的权利,我们要告知媒体,告知所有有良知的人,让大家来评判这一丑行。
附:霸王协议书(第四条)
协 议 书
甲方:卢氏县地方税务局
乙方:
甲乙双方因终止使用协税员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双方终止关系,互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三、甲方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费元、医疗保险费元、失业保险费元,个人缴纳部分,由本人缴纳。
四、除本协议约定的经济补偿外,一方不得另行要求甲方给予补偿、赔偿及任何要求,并同意就与甲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及其它事项不再向任何部门申诉或起诉,否则返还所收款项,并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做好工作交接,处理好相关事宜。
六、涉及甲方不宜公开的工作机密,乙方仍负有保密义务。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签字甲方:
乙方: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