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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车位,房地产商这样说!

关于停车位,房地产商这样说!

本文来自:湖南论坛 转载请注明出自【www.hunanbbs.net】 作者:麻雀 您是第690个浏览者

关于停车位,房地产商竟在《致碧海云天广大业主的公开信》中如此狡辩!



尊敬的碧海云天二期业主:   




您好。首先,请接受我们京基地产人对您的衷心祝福,真心希望能成为您的朋友!近期因极个别别有用心人士的煽动,导致关于我司侵犯业主权利的谣言甚嚣尘上。本着对业主负责,共同建设碧海云天美好家园的愿望,我司现郑重向各位业主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 我司是碧海云天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人(停车位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我司作为碧海云天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虽然投入了巨额资金建设小区地下停车场,但在销售小区房产时,我司并未将地下停车场面积计算公用建筑面积与任何一位业主进行分摊。根据谁投资谁受益谁拥有的法律原则,我司当然享有地下停车场的所有权及其他一切权益。事实上,我司在预售小区房产时,已与大部分业主就地下停车场的权属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大部分业主均认可我司是小区停车场所有权人(停车位已有特殊约定的除外)。

我司与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业主所签的《业主公约》等等文件中均有关于我司有权出售停车位的约定。此外,碧海云天地下停车场经营管理人亦是我司,停车业主每月向我司交纳管理费用也再次肯定了我司的法律地位。

即将生效的《物权法》中仅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并未如个别人士所说,有“停车场属于业主共有”的规定。如有人利用业主对法律的理解偏差,煽动我司与业主之间的纠纷,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我司有权处分地下停车位,且我司的处分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碧海云天小区地下车库所有权及全部收益权利均属于我司,我司有权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与业主进行特殊约定。对近期个别人士声称我司无权出售停车位,我司表示不解。

为便于业主使用停车位,我司销售停车位的对象一直仅限于碧海云天业主,从未对外销售。我司认为,停车位经出售、赠与后固定下来,有利于减少车位使用的无序性,也有利于减轻车场管理的负担。此外,已购买/受赠车位的业主,合法权利亦受到法律的保护。《物权法》出台后,这些业主均有望取得停车位产权证书。我司在此承诺,一旦政策允许停车位办理单独的产权证,我司将全力配合业主们办理手续并承担费用。



三、共同解决停车难问题。

2006年11月,碧海云天二期业主委员会成员向我司反映二期存在停车难现象,并要求我司停止销售停车位。2006年11月16日,我司发函表示已经停止销售停车位。其后我司了解到停售车位不能缓解停车难问题,应众多未购车位业主的强烈要求,我司遂恢复出信停车位。岂料个别业委会成员污蔑我司“没有诚意,欺骗业主”,我司在函中从未表示将来不再销售停车位,又何来“言而无信、欺骗”一说?

我司认为,从根本上解决碧海云天二期业主停车们紧张的问题应从合理疏导、合理配置资源角度考虑并寻求解决的方法,碧海云天小区一期长期有一百余个车位闲置,二期业主在停车位紧张时可使用一期的停车位。一期停车资源如能得到合理、充分、有效利用,将有效地缓解二期业主停车难问题。

我司曾经在致业委会的函中表示愿意出资建设一、二期行人隧道,方便业主使用一期停车位,但业委会无故拒绝同意这一合理方案。



四、碧海云天业主委员会3·29行为违法。

碧海云天业主委员会违反规定,未经法定程序,在法定出席人数严重不足的情况下,擅自于2007年3月29日召开“业主大会”。业委会明知3·29行为违法,还冒用“业主大会”名义,超越职权作出无效决议并肆意散布。这势将扰乱碧海云天小区内外公共秩序,并损害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我司认为,碧海云天个别业委会委员别有用心,想导致碧海云天小区混乱局面从中获取非法利益。如广大业主不明真相,受蒙蔽被利用而导致小区内社会秩序受到影响,这将导致小区房地产价格的剧跌,最后仍然将严重损害业主的利益。

希望经过此次澄清,各位业主能对客观事实有进一步了解。为将我们共同的家园建设得更加美好,如业主有任何疑问或顾虑,欢迎随时与我司沟通。

顺颂台绥!







深圳市京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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